中新經緯12月11日電 累計減持5%后不僅未履行信披義務,更進一步賣出超億元股份,中化巖土董事長擬被罰超1100萬元。
中化巖土11日晚間披露《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稱,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董事長吳延煒于2022年5月20日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因吳延煒涉嫌“中化巖土”持股變動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12月11日,公司接到吳延煒通知,獲悉其已于近日收到北京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經查,吳延煒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吳延煒為中化巖土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東。
2019年1月7日,吳延煒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此次權益變動完成后,吳延煒持有中化巖土3.56億股,占中化巖土總股本的19.68%。
2019年8月13日,中化巖土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購注銷完成,吳延煒持股比例變為19.74%,持股數量不變。
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間,吳延煒多次減持中化巖土股份。2020年4月29日,吳延煒在累計減持達到中化巖土已發行股份的5%時,未依法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且未停止交易,遲至2021年5月17日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吳延煒在累計減持達到中化巖土已發行股份的5%后至披露權益變動信息前,違法賣出“中化巖土”合計3362.0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86%,違法減持金額1.01億元。按照擬制成本法計算,違法所得為407.00萬元。
北京證監局認為,吳延煒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三十六條和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擬決定:對吳延煒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的罰款;對吳延煒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轉讓“中化巖土”的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07.00萬元,并處以610萬元的罰款。
中化巖土表示,本次《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涉及的被處罰主體并非上市公司,不會對公司日常經營造成影響。
公開資料顯示,中化巖土成立于2001年,是國內巖土工程行業首家上市公司,業務涵蓋工程服務、通用航空、文化旅游、投資等領域。2019年,成都興城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成為公司控股股東,成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公司實際控制人。
業績方面,2022年前三季度,中化巖土營收為12.59億元,同比回落63.48%;凈虧損1.85億元,同比回落275.93%。(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