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9日電 9日,上海電氣發布關于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據公告內容,上海電氣于2021年7月5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對公司的《調查通知書》(滬證調查字2021-1-028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2022年12月9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滬證監處罰字[2022]24號)。
上海證監局表示,2015年至2020年,上海電氣子公司上海電氣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氣通訊)從事生產加工、銷售專網通信產品業務。電氣通訊從上游供應商采購原材料進行測試、裝配,并對成品進行檢測。
之后,電氣通訊將相關專網通信產品銷售給環球景行實業有限公司、南京長江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哈爾濱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富申實業公司、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貿易分公司等下游客戶,并收取相關產品銷售款項。經查明,上海電氣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未及時披露相關重大事件
截至2021年4月30日,上海電氣已知悉其可能因電氣通訊開展專網通信業務產生的應收賬款逾期等而發生經營業績虧損或大幅變動。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于2021年5月1日施行后,上海電氣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規定,在不晚于2021年5月7日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1年5月30日才發布《關于公司重大風險的提示公告》,對電氣通訊應收賬款無法收回、存貨無法變現等可能對公司的歸母凈利潤造成83億元損失的重大風險予以公告,涉嫌未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在2020年年度報告中,上海電氣就電氣通訊針對環球景行實業有限公司、南京長江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哈爾濱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富申實業公司、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貿易分公司等專網通信業務下游客戶的應收賬款按組合計提壞賬準備5752.14萬元,未能恰當計量前述應收賬款的預期信用損失,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相關規定,導致上海電氣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經測算,上海電氣2020年年報就前述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少計提5.18億元,導致上海電氣多計利潤總額5.18億元,占上海電氣當期利潤總額的8.16%。
上海證監局表示,上述事實,有公司相關公告、相關會議紀要、財務資料、相關情況說明、相關合同、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海證監局認為,上海電氣上述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證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根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號)第十七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確有證據證明其行為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鄭建華作為時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依法負有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鄭建華充分知悉電氣通訊應收賬款逾期情況,其關于公司相關臨時報告時間的決策安排與上海電氣未及時披露相關重大事件具有直接關聯,且其在簽署確認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中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是公司未及時披露相關重大事件以及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胡康作為時任公司財務總監,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工作,依法負有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胡康充分知悉電氣通訊應收賬款逾期情況,未能通過履職行為保證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且在簽署確認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中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是公司未及時披露相關重大事件以及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伏蓉作為時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對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負有協調和組織職責,依法負有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其未能通過履職行為保證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是公司未及時披露相關重大事件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陳干錦作為公司副總裁、電氣通訊董事長,依法負有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其充分知悉電氣通訊應收賬款逾期情況,在簽署確認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中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是公司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沈欣作為時任電氣通訊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充分知悉電氣通訊應收賬款逾期情況并參與相關財務數據編制,其行為與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有直接因果關系,導致了公司2020年年報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是公司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毛利民作為時任電氣通訊財務總監,充分知悉電氣通訊應收賬款逾期情況并參與相關財務數據編制,其行為與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有直接因果關系,導致了公司2020年年報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是公司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對于上海電氣涉嫌未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事項,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擬決定:
一、對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二百萬元罰款;
二、對鄭建華給予警告,并處以四十萬元罰款;
三、對胡康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四、對伏蓉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對于上海電氣2020年年報涉嫌虛假記載事項,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擬決定:
一、對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百萬元罰款;
二、對鄭建華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萬元罰款;
三、對沈欣給予警告,并處以七十五萬元罰款;
四、對毛利民給予警告,并處以七十五萬元罰款;
五、對胡康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罰款;
六、對陳干錦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上海證監局擬決定:
一、對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萬元罰款;
二、對鄭建華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四十萬元罰款;
三、對沈欣給予警告,并處以七十五萬元罰款;
四、對毛利民給予警告,并處以七十五萬元罰款;
五、對胡康給予警告,并處以七十萬元罰款;
六、對陳干錦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罰款;
七、對伏蓉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影響方面,上海電氣表示,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1月修訂)》的規定以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陳述的情況,公司判斷本次涉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未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1月修訂)》規定的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處罰最終以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結論為準。
公開資料顯示,上海電氣是大型綜合性裝備制造企業集團。公司主導產業聚焦能源裝備、工業裝備、集成服務三大板塊。
業績方面,2022年前三季度,上海電氣實現營收780.57億元,同比降15.54%;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虧損14.16億元。
對于業績下滑,上海電氣提到,原材料價格上漲,物流和人工成本同比有所增加。同時,公司所屬部分生產經營企業個別月份出現停工停產、物流困難、交貨延期等情況,導致收入同比有所下降。公司所持有的股票公允價值下降。公司所屬聯營、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業績同比有所下降。上年同期,公司因控股子公司通訊公司計提相關資產損失出現較大虧損。
二級市場上,截至12月9日收盤,上海電氣漲0.47%報4.24元/股,公司總市值661億元。(中新經緯APP)